臺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依據:臺中市政府100.08.18府授教體字第1000160091號函「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一、 臺中市忠孝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學校午餐之廚房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廚工),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廚工,係指本校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及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三、 本校用餐人數每二百五十人,置廚工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人時,得增置一人。廚工之中
得置大廚一人;一人至二人擔任二廚。
四、 本校僱用之廚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身心健康並持有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一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書,證明無法定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等。
(三)曾經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持有證明者。
(四)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技術師證照者。
(五)處理物事能遵守餐飲衛生法令者。
(六)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者。
(七)無不良嗜好或前科紀錄者。
(八)同 意簽訂僱用契約。
(九)同意加入勞工保險。
五、 前點廚工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前與廚工簽訂僱用契約,僱用期限以一個學期為原則(自學期開學日起至學期
供餐結束日止),期滿雖另簽訂僱用契約,勞工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但
寒、暑假期間仍有勞務提供與受領之必要者,另依個案事實辦理。於學期中進用者,
其僱用期限仍至學期供餐結束日止,勞動契約之訂定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第
十條規定辦理。
(二)新僱用人員於僱用後,由本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倘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之情事,得依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三)僱用人員應於每年僱用契約簽訂前一個月內提出當地公立醫療單位接受(餐飲從業人
員)健康檢查,並領有健康合格證明書,檢查項目應包括胸部X光、血清(梅毒、A型
肝炎)、皮膚糞便、肺結核、傷寒等傳染性疾病。
(四)廚工如有出疹、濃瘡、肺結核、傷寒、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之疾病,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學校發現廚工疑似罹患可能之傳染性疾病時,應停
止其工作,並要求其立即接受健康檢查,廚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本校
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六、 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一)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二)廚房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三)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四)食品食物品質之檢查與驗收。
(五)各類食物烹調後應將樣本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食物衛生檢驗單位之檢驗。
(六)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七)保持廚房內外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工作。
(八)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九)午餐之送收與搬運工作。
(十)賸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十一)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十二)每日廚房、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十三)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七、 本校廚工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由本校自行辦理。
(二)在職訓練:
1、集中研習:參加由臺中市政府或衛生機關辦理之各項講習、研習、教育、訓練。
2、不定期研習:參加由本校辦理之廚房營養衛生及廚房機械操作相關教育活動。廚工
無故未參加訓練者,契約屆滿時,得作為是否 續僱依據,契約終止
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廚工工作時間、日數規定如下:
(一)每星期工作五日為原則,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之上課時間;非上班日(如遇學校調補
課、辦理全校性活動、寒暑假或有特殊需求)應供應午餐時,仍應配合上班,出勤工
資照給。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午七時起迄下午三時止)。
(三)廚工遇值勤日,應於上班前半小時,下班後半小時為上下班時段。
(四)廚工於上下班時應打卡,以記錄出缺勤情形。
九、 請假規定:
(一)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明定之。
(二)廚工請假所遺之職務工作,本校得視情況由其他人員共同分擔,或經本校同意另覓代
理廚工,原廚工未上班之工資發給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代理廚工之支薪得比
照原僱用廚工之工資,按日計薪。
(三)為配合學校實施週休二日,廚工每星期上班五日。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
(四)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日,廚工之特別休假日經由本校與廚工雙方協
商排定,並於契約中明定之。
(五)廚工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
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產假、陪產假或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
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六)廚工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
論;廚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十、 工資:
(一)廚工之工資,由本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之,並載明於僱用契約;未經契約訂定
之津貼,不得發放。前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廚工之工資以實際工作天數,按日計薪。
(三)寒暑假期間契約終止,雙方無勞雇關係,不予支薪: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依契約
起迄日辦理加退保與提繳。
(四)寒暑假廚工應配合本校需求上班,並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
(五)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遇假日順延。
十一、 廚工享有下列福利:
(一)廚工工作期間,本校提供免費午餐。
(二)每年本校得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配備。
(三)廚工春節年終獎金由本校衡酌本身經費結餘狀況發給,並依行政院函頒當年度「軍公
教人員年終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以「日薪×31×1.5×實際
在職月數比例」為上限;結餘狀況以每年一月底經費結算後,提學校午餐推行委員會
決定之。。但有曠職情形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四)本校應為廚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五)廚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退休:
(一)廚工自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倘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一日 以後始受僱或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
制度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廚工自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 退休準備金:
(一)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及五十六條辦理。
(二)新制退休金以按月提繳方式處理並存入勞保局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
十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午餐經費專款專用之。
十五、 本要點經午餐工作執行委員會議結論,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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